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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张某某抢劫二审

发布时间:2019-06-20
文章作者:鼎韬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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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17日,被告人罗某邀约被告人张某为其与被害人杨某协商感情问题撑场面。张某又邀约了被告人蒲某。201751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锦绣大道某小区门口,罗某与被害人杨某见面后开始协商。后张某和蒲某来到两人协商地点,蒲某对杨某进行殴打,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杨某进行威胁。杨某受胁迫后,同意支付分手费30000元。因其身无现金,杨某坐上由张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与三人一同前往张某位于本市锦江区静康路某小区的暂住地楼下,张某在其暂住地拿到POS机后转回车上,在该车上杨某用刷卡转账的方式支付12070元到其银行账户,用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罗旋转账3000元,以及给罗某写了一张欠罗某15000元的借条。事后,罗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蒲某作为感谢。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刀具。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零七十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撤销罗某一审判决,二审改判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评论:

本案属感情纠纷而引发的犯罪,在该案当中,罗某作为感情受害人而邀约他人作出违法乱纪之事,我所律师从法理和人情两方面为其辩护,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为缓刑,是法律和情理的一次融合,我所律师用自身扎实的理论知识做支撑,用情感做催化,完成了一次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罗某、张某某抢劫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