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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维权|2022年度天津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1
文章作者:鼎韬律师
摘要:
2022年天津市知识产权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结多起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行政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侵权行为,现曝光10个典型案例。...

  2022年天津市知识产权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结多起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行政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侵权行为,现曝光10个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北京冬奥会专用标志违法案件

  2022年2月10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艾尔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aierpurui.com)的“荣誉案例”中使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用于宣传,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艾尔普瑞环境科技”的账号,在2021年6月12日16:35发布一条使用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和奥运五环标志的视频。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通过核实网站文章点击量,抖音视频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等因素综合考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壹街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带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6月7日,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从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线上直播活动。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有涉嫌侵犯星巴克、LV、赛琳、迪奥、香奈儿、爱马仕、圣罗兰等品牌的包括水杯、鞋、帽等其他品牌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同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星巴克、LV 等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及提供者,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15件;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罚款100000元。

  三、天津大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当事人购进涉嫌侵权的标志材料、模具,LOUIS VUITTON的合格证、说明书、包装袋、包装盒以及手镯、吊坠、手链、烟灰缸、打火机、戒指、耳钉等原材料及制作工具。通过模具将带有标志的材料自行裁剪后,用压皮机将标志贴附到手镯、吊坠、手链、烟灰缸、打火机、戒指、耳钉等材料上,进行销售。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6元;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等工具;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盒共计460件;没收侵权商品共计1208件;罚款35000元。

  四、天津市静海区亿客隆信烟酒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汾酒”、“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从一名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青花30年汾酒”和“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60年”白酒共1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汾酒”、“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本案违法经营额4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侵权白酒14瓶;罚款176000元。

  五、天津市蓟州区玉萍服装销售部(高玉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衣服案

  公安蓟州分局接到安踏、始祖鸟、斐乐、迪桑特等品牌打假人员的举报,称天津市蓟州区玉萍服装销售部通过快手平台销售侵权衣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系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打假人员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自己多个微信好友手中购进安踏、迪桑特、斐乐、始祖鸟、李宁、MLB等品牌衣服,在快手平台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品牌衣服件数为1163件,其中714件衣服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为34174.3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蓟州区玉萍服装销售部作出没收侵权衣服714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陆明燕诉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请求人罗伯胤于2019年5月21日获得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6月1日,请求人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2年6月1日,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立案。办案机关认真分析请求人证据材料后,于当日做出立案决定,并召集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在送达答辩书是同当事人耐心沟通,使被请求人认识到侵权的法律后果,被请求人当即表示立即停止侵权,撤销侵权产品宣传。6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7月12日,该和解协议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该案侵权行为相对较轻,侵权比对相对较为容易,办案人员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能够及时准确做出判断,从双方诉求角度切入,快速促成和解,在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前提下快速化解了纠纷,体现了专利权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优点。

  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河北天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某资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河北天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常继生。该发明专利至今有效。被请求人天津某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专利,从非法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装置的侵权人处购买具有侵犯涉案专利的装置,使用该装置进行营养钵生产。被请求人使用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装置的行为,落入了请求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经审理,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技术特征比对,视频证据材料中的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17项技术特征中的16项,剩余1项因拍摄角度问题不能准确体现。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拦阻器是否设有孔网”。办案人员基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推定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推定相同或推定等同。2022年3月,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犯请求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专利号:201410343222.3)发明专利。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电子商务商行假冒专利案

  2021年12月,接专利权人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其公司的专利号进行售卖物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在其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转接头,并在广告页面上宣传“专利号:202020665011.2”字样的内容,上述转接头实际并未取得国家专利,也未取得该专利发明人的授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048元。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48元,罚款6096元的行政处罚。

  九、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申请“一种用金属透气箱填充的空心楼盖”专利。2016年4月6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201520938110.2)。因避重授权,2017年12月26日当事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日获得该技术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201510815918.6)。2021年6月,当事人在网站上介绍产品时使用已经放弃的“一种用金属XX楼盖”(专利号201520938110.2)作广告宣传。当事人使用已经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做广告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故意混淆的主观意图,亦未造成混淆结果,未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在检查中发现,天津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涉嫌假冒专利。经查,该广告于2021年6月发布,涉及3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了解到,3个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均被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未从事3个新型专利相关产品的生产,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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