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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韬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个法律规定你必须要了解

发布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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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11月26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被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称借款后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原告也予以认可,剩余278000被告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某与被告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并未在借据中签字,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对借款知情或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若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作为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三种情形。

夫妻一方在借款发生时(如同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盖章)或是通过事后追认(通过微信或是书面追认等方式表明)的方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减轻了夫妻一方对于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在外所欠的赌债、超出家庭日常支出的债务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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