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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常见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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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中常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问答形式进行简要介绍,便于读者朋友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有个基本的思路与方向。本文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常见但易忽视的几个点进行简要介绍。
1、个体户或小额的买卖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仅有相关《购货清单》或《送货清单》等资料作为凭证,当事人凭此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予以认定买卖关系?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凭借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方式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法院会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存在。
2、因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以此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买卖双方签订或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因出卖人对出售标的物不具所有权,导致出卖人形成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以此主张或者抗辩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后合同便成立生效,不得以无权处分为由对抗合同当事人,若因出卖人无权处分造成买受人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多人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且所有合同均有效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如何保障买受人的权利?
《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在多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履行保障顺序按前述规定进行确认,对于其他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有预期付款违约金的,当买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时,出卖人在主张货款时是否有权主张预期付款损失(违约金)?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当事人未就预期付款行为约定违约责任的,并非就不能向违约方主张损失,当对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出卖人可以以买受人违约为由,在向对方主张货款同时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并主张预期付款损失,以此作为买受人违约责任,可以得到支持。
5、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后因买受人拒不支付价款,出卖人以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解释》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即根据买受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同法律结果是不同的。在出卖人诉请支付价款时,买受人仅仅是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正当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买受人反过来要求出卖人向自己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诉讼请求,应当在同案中向法院提起反诉,然后就本诉与反诉案件进行一并审理。
前述几个问题系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常见又容易忽视的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摘要介绍,便于在遇到同类问题之际心中有大概的了解并对诉讼结果有个基本的心里预判。当然,现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往往大多是错综复杂的,并非仅仅依据某一法律规定便可简单搞定,很多时候需要结合多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条列等规定,全面综合各方证据,在冗杂的关系中抽丝剥茧,将某一客观事实还原,方能做到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