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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发现显失公平可行使撤销权,法院是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发布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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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撤销的,那么显失公平行为怎么界定呢?


一、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结合我国实际,显失公平行为情况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一)一方处于优势

这种优势包括经济上、政治上、身份上等方面的优势。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优势是否是以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而签约的问题,如果双方是自愿的就不存在了。

(二)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所谓无经验,是指交易者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应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

所谓缺乏判断力,也就是指由于缺乏一般的交易经验和生活经验,而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以及其它重要条款缺管判断能力,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

所谓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

(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二、认定显示公平标准应注意什么?

1、显失公平必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判断。若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并未严重失衡,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销或变更,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

2、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三、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有异议,撤销权人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诉讼时只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

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颇大,为慎重起见,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形式进行。

虽然撤销权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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