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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9-02-19
文章作者:鼎韬律师团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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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3月入职阳江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任该公司番禺办事处客服部员工。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被该公司番禺办事处派驻至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任驻厂管理员,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入职、离职、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

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侵占了被派遣至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41名实习学生的代发工资人民币120000元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人员刘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邹某、冉某、李某、邓某、冯某、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辨认材料,证明,任职证明,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档案表,账户明细,手机截图,电子回单,报销材料,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工资表,驻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单位阳江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20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应认定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行为人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对单位的财物具有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因此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该罪名的构成要求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要求行为人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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