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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欧洲是如何保护本地“潼关肉夹馍”的?
摘要: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批量性商标维权案件引起了网络诸多关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释明:“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批量性商标维权案件引起了网络诸多关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释明:“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
本文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批量性商标维权案件引起了网络诸多关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释明:“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并且国知局重点指出,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尽管以上案例涉及商标性质不同,但归根结底,三组案例都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发的争议。我国现行《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最早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将“货源标识”及“原产地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其后,通过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地理标志的保护逐步得到发展。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也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将其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依托TRIPS协定本身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层面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认同。
地理标志不同于其它知识产权,其具有地缘性、稳定性,其代表的是一种凝聚了地理、人文因素等的传统资源,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态度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传统的发展休戚相关。欧盟、瑞士等有着悠久历史及较多知名传统产品的区域/国家相对会更注重地理标志的保护,以维护其经济利益(例如对葡萄酒、烈性酒、奶酪的保护)。而美国、加拿大等新兴发达国家,相对没有特别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对其经济贡献可能相对更为有限。
作为欧洲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起源地,法国是第一个制定地理标志系统法律保护的国家。历史上法国对三种地理标志进行了立法保护:
货源标志--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095年法案进行保护;
控制原产地名称--通过1919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案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通过1994年《对1992年欧盟农产品与食品质量规划的承认》进行保护。
法国为了应对涉及农产品特别是葡萄藤的产品原产地欺诈性商业行为,原产地名称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在某些产品供应短缺的年代,比如19世纪部分欧洲葡萄园的危机产生时,原产地欺诈性的行为猖獗。当时法国国内爆发根瘤蚜病,为了防止葡萄酒商人向葡萄酒中加水或者使用杂交葡萄藤以增加葡萄酒供应,1905年8月1日,法国政府出台法案,法国规定政府对原产地名称的行政承认负责,并允许政府对那些误导或者企图就货物原产地误导消费者的主体处以罚款。
1919年5月6日,法国通过法案确认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知识产权而永远不会变为通用名称或者注册为商标的一种,并为它们的保护奠定了条件。这便是法国著名的原产地名称控制制度(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ée,简称AOC),用于标明生产、加工在同一地理区域、使用受认可技术进行生产的产品。
根据该法案,任何生产者都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并就原产地名称使用的不公正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案同时规定了法官在认定原产地名称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原产地名称应包括产品所源于的国家或地区归因于地理环境的产品质量和特性,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在自然因素层面表现为例如土壤或气候等条件,在人为因素表现为共同的生产传统、共同的历史、集体身份以及或地方品种特色等。至此,1919年法案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制度的开端。
2、《欧盟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
1992年7月14日,欧盟通过了第2081/92号条例即《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1992年条例”),这是欧盟首次对农产品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也是欧盟最为重要的地理标志法律。它首次建立了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单一监管制度。
第2081/92 号条例为目标是“鼓励农业生产多样化,促进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特色的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见欧盟对地理标志给予高度重视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产品种类众多,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受到该条例保护的食品和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奶酪、鸡蛋、蜂蜜、橄榄油、水果、蔬菜、谷物、苹果酒、啤酒、天然矿物泉水、蛋糕和糕点产品、醋和鱼。
作为欧盟地理标志的第一次立法保护,条例相较后来的修改版本而言相对较简单,一共只有18条。条例对原产地名称(PDO)和地理标志(PGI)的定义作出规定,该定义与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相一致。1992年条例还对无法注册为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PDO和PGI的注册说明规格、PDO和PGI的注册主体等实体内容作出规定。程序方面,1992年条例第6条至第17条规定了PDO和PGI的异议、注册规格说明书的修改、成员国审查、第三国注册申请等内容。
总之,尽管1992年条例有很多不足之处,也未能像现行《欧盟理事会第 1151/2012 号条例》那样建立起欧盟统一的监管体系,但它作为欧盟第一部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意义重大。它的产生奠定了欧盟对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基础。
3、《欧盟理事会第1151/2012号条例》
从欧盟1992年条例确立开始,这一制度一直是欧盟农业部门质量政策的核心。
2012年11月21日,欧盟正式通过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第1151/2012号条例---《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简称2012年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1月3日生效。
本条例建立了三种法律工具: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PGI”)、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简称“PDO”)以及传统特色保证(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简称“TSG”)。
本条例在欧盟层面设立了监管制度,并使这一监管体系贯穿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阶段。
第1151/2012号条例代表了欧盟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标准、高水平地理标志保护,该制度完善、成熟、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依据条例,欧盟成员国各地理标志产品只要在欧盟层面进行注册,则得到全欧盟境内的统一保护
欧盟针对葡萄酒、烈性酒也制定了相关的特定地标保护条例,在此不再赘述。
截至2020年3月底,欧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总数为3322个。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一项研究显示,享有欧盟地理标志名称保护的农业食品和饮料产品销售总额达747.6亿欧元(约5300亿人民币),平均售价是非地标产品的两倍,其中1/5以上来自出口。也正是由于欧盟不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产品质量得到保障,更多来自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才得以享誉全球。
经历近十年的艰辛谈判,中欧于2020年9月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在附录中纳入了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协定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的产品。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审查认定了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包括香槟、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给予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欧盟法规,类似“爱式威士忌”,“爱风威士忌”“爱尔兰口味威士忌”等等误导消费者的名称均是不允许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后,这些所谓的灰色地带在中国市场也将被明确为禁区,将保护爱尔兰威士忌的成就与品牌,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样在欧洲市场,中国茅台酒、剑南春酒、安吉黑茶、赣南脐橙、四川泡菜等也将获得同样高水平的地标产品保护,对于中国相关地标产品进入欧洲市场铺平了道路。
中国也可以借此借鉴欧盟的有益做法,研究其相关制度及保障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制定相关法规,提升自身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水平。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地缘物产,灿烂的文化,相信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不断完善,国际合作的加强,地理标志会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文化发展、传统知识和技艺的传承保驾护航。
当然在此也极可能会产生类似“潼关肉夹馍”一样的争议,这个是地理标志与商标专有权存在的一个固有矛盾,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并未完全解决相关冲突。在后续,笔者也会进一步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参考资料:
董芳韵《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张琦《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与借鉴意义》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吕苏榆,张维浚《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变迁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王笑冰,万怡挺《我国参加 WTO 地理标志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批量性商标维权案件引起了网络诸多关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释明:“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并且国知局重点指出,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尽管以上案例涉及商标性质不同,但归根结底,三组案例都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发的争议。我国现行《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识产品地理来源的标记,一般由“地名”+“产品名”所组成。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式法律保护已有百余年历史。最早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将“货源标识”及“原产地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其后,通过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地理标志的保护逐步得到发展。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也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将其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依托TRIPS协定本身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层面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认同。
地理标志不同于其它知识产权,其具有地缘性、稳定性,其代表的是一种凝聚了地理、人文因素等的传统资源,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态度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传统的发展休戚相关。欧盟、瑞士等有着悠久历史及较多知名传统产品的区域/国家相对会更注重地理标志的保护,以维护其经济利益(例如对葡萄酒、烈性酒、奶酪的保护)。而美国、加拿大等新兴发达国家,相对没有特别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对其经济贡献可能相对更为有限。
二、欧洲的保护制度发展及政策导向
1、法国原产地名称控制制度(AOC)--欧盟地标产品保护起源作为欧洲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起源地,法国是第一个制定地理标志系统法律保护的国家。历史上法国对三种地理标志进行了立法保护:
货源标志--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095年法案进行保护;
控制原产地名称--通过1919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案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通过1994年《对1992年欧盟农产品与食品质量规划的承认》进行保护。
法国为了应对涉及农产品特别是葡萄藤的产品原产地欺诈性商业行为,原产地名称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在某些产品供应短缺的年代,比如19世纪部分欧洲葡萄园的危机产生时,原产地欺诈性的行为猖獗。当时法国国内爆发根瘤蚜病,为了防止葡萄酒商人向葡萄酒中加水或者使用杂交葡萄藤以增加葡萄酒供应,1905年8月1日,法国政府出台法案,法国规定政府对原产地名称的行政承认负责,并允许政府对那些误导或者企图就货物原产地误导消费者的主体处以罚款。
1919年5月6日,法国通过法案确认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知识产权而永远不会变为通用名称或者注册为商标的一种,并为它们的保护奠定了条件。这便是法国著名的原产地名称控制制度(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ée,简称AOC),用于标明生产、加工在同一地理区域、使用受认可技术进行生产的产品。
根据该法案,任何生产者都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并就原产地名称使用的不公正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案同时规定了法官在认定原产地名称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原产地名称应包括产品所源于的国家或地区归因于地理环境的产品质量和特性,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在自然因素层面表现为例如土壤或气候等条件,在人为因素表现为共同的生产传统、共同的历史、集体身份以及或地方品种特色等。至此,1919年法案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制度的开端。
2、《欧盟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
1992年7月14日,欧盟通过了第2081/92号条例即《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1992年条例”),这是欧盟首次对农产品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也是欧盟最为重要的地理标志法律。它首次建立了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单一监管制度。
第2081/92 号条例为目标是“鼓励农业生产多样化,促进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特色的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见欧盟对地理标志给予高度重视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产品种类众多,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受到该条例保护的食品和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奶酪、鸡蛋、蜂蜜、橄榄油、水果、蔬菜、谷物、苹果酒、啤酒、天然矿物泉水、蛋糕和糕点产品、醋和鱼。
作为欧盟地理标志的第一次立法保护,条例相较后来的修改版本而言相对较简单,一共只有18条。条例对原产地名称(PDO)和地理标志(PGI)的定义作出规定,该定义与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相一致。1992年条例还对无法注册为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PDO和PGI的注册说明规格、PDO和PGI的注册主体等实体内容作出规定。程序方面,1992年条例第6条至第17条规定了PDO和PGI的异议、注册规格说明书的修改、成员国审查、第三国注册申请等内容。
总之,尽管1992年条例有很多不足之处,也未能像现行《欧盟理事会第 1151/2012 号条例》那样建立起欧盟统一的监管体系,但它作为欧盟第一部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意义重大。它的产生奠定了欧盟对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基础。
3、《欧盟理事会第1151/2012号条例》
从欧盟1992年条例确立开始,这一制度一直是欧盟农业部门质量政策的核心。
2012年11月21日,欧盟正式通过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第1151/2012号条例---《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简称2012年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1月3日生效。
本条例建立了三种法律工具: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PGI”)、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简称“PDO”)以及传统特色保证(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简称“TSG”)。
本条例在欧盟层面设立了监管制度,并使这一监管体系贯穿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阶段。
第1151/2012号条例代表了欧盟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标准、高水平地理标志保护,该制度完善、成熟、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依据条例,欧盟成员国各地理标志产品只要在欧盟层面进行注册,则得到全欧盟境内的统一保护
欧盟针对葡萄酒、烈性酒也制定了相关的特定地标保护条例,在此不再赘述。
截至2020年3月底,欧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总数为3322个。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一项研究显示,享有欧盟地理标志名称保护的农业食品和饮料产品销售总额达747.6亿欧元(约5300亿人民币),平均售价是非地标产品的两倍,其中1/5以上来自出口。也正是由于欧盟不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产品质量得到保障,更多来自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才得以享誉全球。
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对于我国的意义
基于欧盟对地理标志的重视,其在不满现行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寻求通过双边及多变协定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不力的境地。2019年,中欧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达到了4.86万亿人民币,而根据2020年前七个月的数据,中国已经取代了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欧洲在与中国进行自贸谈判中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地理标志。经历近十年的艰辛谈判,中欧于2020年9月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在附录中纳入了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协定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的产品。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审查认定了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包括香槟、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给予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欧盟法规,类似“爱式威士忌”,“爱风威士忌”“爱尔兰口味威士忌”等等误导消费者的名称均是不允许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后,这些所谓的灰色地带在中国市场也将被明确为禁区,将保护爱尔兰威士忌的成就与品牌,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样在欧洲市场,中国茅台酒、剑南春酒、安吉黑茶、赣南脐橙、四川泡菜等也将获得同样高水平的地标产品保护,对于中国相关地标产品进入欧洲市场铺平了道路。
中国也可以借此借鉴欧盟的有益做法,研究其相关制度及保障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制定相关法规,提升自身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水平。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地缘物产,灿烂的文化,相信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不断完善,国际合作的加强,地理标志会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文化发展、传统知识和技艺的传承保驾护航。
当然在此也极可能会产生类似“潼关肉夹馍”一样的争议,这个是地理标志与商标专有权存在的一个固有矛盾,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并未完全解决相关冲突。在后续,笔者也会进一步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参考资料:
董芳韵《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张琦《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与借鉴意义》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吕苏榆,张维浚《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变迁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王笑冰,万怡挺《我国参加 WTO 地理标志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